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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无权任意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8日作者:lx

案情介绍:

  小光生于2000年10月10日。2005年8月小光的外祖父去世,外祖父将一处房产的所有权遗赠给小光名下。2006年5月,小光的父母张某和陈某离异,小光由其父亲张某抚养。2006年10月,小光的父亲张某为租门面做生意向人借款50000元,并以小光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由于经营不善,张某的生意无法维持,向别人借的50000元钱也无法偿还。债权人于是申请拍卖小光名下的该房产。

  小光的母亲得知此事后,以小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主张小光的父亲张某将小光名下房产抵押的行为无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小光在6岁以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岁以后18岁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享有接受继承或遗赠的权利。但受继承或遗赠财产的处置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直至其成年。因此,小光的财产在其成年前由其父张某代为管理。

  但是,张某仅仅是小光财产的代管人,而非财产的所有人。故其不能任意处置小光名下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小光的父亲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为小光名下的房产设定抵押,并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要求拍卖小光名下的房产的行为明显损害了被代理人小光的利益。故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法院认定其抵押行为无效。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人,享受纯获利合同下的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在获得财产后,其法定代理人应妥善管理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法定代理人的任何侵害未成年人财产处置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李斌